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
上 訴 人 世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安富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臺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
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
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三百零八萬零
二百九十三元本息,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三百八十萬零
二百九十三元本息,擴張部分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