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   上 訴 人 世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安富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臺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三百零八萬零 二百九十三元本息,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三百八十萬零 二百九十三元本息,擴張部分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