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一六九二號
上 訴 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被
上 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吉村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八日臺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之
裁判而請求
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若下級法院之裁判
對某當事人並無不利之情形,該當事人即不得對之聲明不服。
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附
圖所示B部分房屋,原審係判命同案
被告朱菜蝦應將房屋拆除,返還基地與被上訴人
,並未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上訴人對於原審該部分判決提起上訴,依
上開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楊 鼎 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