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一七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右
當事人因協同撤銷現值申報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廿二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五號)
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
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