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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三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裕 盛   訴訟代理人 陳 居 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張慕寧 右當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七四七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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