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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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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嘉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晉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 一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現為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所謂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如無法官資格之人參與辯論裁判,參與辯論裁判之法官不 足法定人數,或未參與辯論之法官參與裁判等情形是。」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六五三 五號亦著有判例。查本件原審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參與辯論之法 官為梁孟珍、楊明章及王惠一,法官徐宏志並未參與言詞辯論,有言詞辯論筆錄之記 載可憑(見原審卷第三十八頁)。依判決書之記載却由法官徐宏志參與原審之裁判 。依上開說明,原判決法院之組織為不合法,顯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為廢棄,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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