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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刑事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 規定,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五 月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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