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 人 皇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 寄 重
被 上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被 上訴 人 交通○○○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耀
右
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勞上字第五三號)
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
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陳 國 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