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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銀行岡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沈慶治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查本件 第一審判決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且其中利息超過自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算部分之 請求,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是此 部分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竟對此部分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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