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為伊與訴外人陳瓏升 及屏東縣立東港中學共有,地上如第一審判決附圖⑴⑵⑸所示門牌號○○○鎮○○街 ○○號之建物,則屬伊所有,為上訴人無權占用等情,本於所有權之作用,求為命上 訴人交還系爭建物與伊之判決(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係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附圖⑸部 分建物,並將土地返還伊及訴外人陳瓏升與屏東縣立東港中學,於原審則變更聲明請 求上訴人將系爭附圖⑸之建物交還與伊)。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原主張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稱建號一二一建物 係坐落系爭建物東鄰之東港段三五地號土地上,又改稱建號一二一號建物即為系爭 附圖⑴⑵⑸所示之建物,前後所述不一,自無可採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登記簿 謄本為證。上訴人對其占用系爭建物之事實,並不爭執,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上 開建號一二一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原為東港段三六地號,嗣經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於民國七十九年間辦理補測建檔時,因測繪有誤而更正為同段三五地號,嗣又因東港 鎮實施都市計劃再逕為分割出同段三六-一地號,上開一二一建號建物則位於逕為分 割後之三六-一地號,有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八十四年八月五日八四屏港地二字第 五三四一號函在卷足憑。而依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八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繪製之複 丈成果圖與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補測該建物之測量成果圖所顯示,不僅建物面積相符 ,即坐落基地亦確在東港段三六-一地號土地上,且其位置亦與第一審判決附圖⑴⑵ ⑸所示建物位置相當。上訴人占用系爭建物,既無任何正當權源,自屬無權占有,則 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上訴人交還系爭建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因而 維持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並將原判決附圖⑸部分建 物,示如被上訴人減縮之聲明。 查系爭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⑴⑵⑸所示房屋,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經東港地政 事務所複丈,其中編號⑴為二層樓房面積三六平方公尺,編號⑵為磚造一層面積五四 平方公尺,編號⑸為木造一層面積三○平方公尺,均坐落於東港段三六-一地號土地 內,而被上訴人主張其所有建號一二一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街○○號房屋, 依卷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之記載,自四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七十九年七月二十 七日止坐落地號為東港段三六號,自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 日止坐落地號變更為同段三五地號,自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始變更基地地號為同 段三六-一地號(原審上更㈠字卷,第一六三頁),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複丈時 ,該建號一二一號房屋既屬三六-一地號上之房屋,則系爭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 號⑴⑵⑸號所示房屋是否即為被上訴人所指之建號一二一號房屋,已非無疑。次查東 港地政事務所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補測建號一二一號房屋,其第一層面積為六七點一 一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五九點五○平方公尺(原審上更㈠字卷,第一七○頁) ,亦與系爭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⑴⑵⑸所示房屋面積不符。又該建號一二一號房屋 之結構為木磚造,附屬建物為磚木造(原審上更㈠字卷,第一七○頁),系爭如第一 審判決附圖編號⑴⑵⑸所示房屋之主體結構:⑴部分為二層樓房,⑵部分為磚造一層 ,⑸部分為木造一層(一審卷,第八十六頁,原審上更㈠字卷,第一○三、一○四頁 ),結構式樣與建築材料亦均不相符,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遽認被上訴人所有之建 號一二一號房屋,即為系爭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⑴⑵⑸所示之房屋,而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自嫌率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