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楊文獻
訴 訟
代理 人 許士宦
律師
被
上 訴 人 郁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何春源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二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
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
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對
於第一審判決並未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原第二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復係
維持第一審判決,依
上開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
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