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二十樓   法定代理人 阮金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 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 理由,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