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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   上 訴 人 欣鴻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毓芳   被 上訴 人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金 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 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 十四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八十五年 五月十四日止,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 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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