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五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家上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查
本件被上訴人訴請與上訴人離
婚,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係受勝訴之判決
,上訴人竟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