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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藉金新台幣二百萬 元(見原審卷第九十七頁),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三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其中一百二十八萬八千五百四十元係上訴人於刑事庭移送 民事庭後追加請求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被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精神慰藉金二百萬元及醫療費四萬元,除其中三萬元勝訴部分,上訴人亦提起上訴 ,於法不合,本院另行裁定駁回外,其餘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醫藥費四萬元,核 屬擴張之聲明,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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