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五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
訴之聲明,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
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藉金新台幣二百萬
元(見原審卷第九十七頁),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三萬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其中一百二十八萬八千五百四十元係上訴人於刑事庭移送
民事庭後追加請求賠償,未據繳納
裁判費被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精神慰藉金二百萬元及醫療費四萬元,除其中三萬元勝訴部分,上訴人亦提起上訴
,
於法不合,本院另行裁定駁回外,其餘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醫藥費四萬元,
核
屬擴張之聲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