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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合法。查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 人三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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