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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九號   上 訴 人 巨港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金鈺   被 上訴 人 昇興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夢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 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 十二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住居原 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止,即告屆滿,上訴 人遲至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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