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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七二號),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 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依森林法第 七條規定給付補償金,揆之上揭說明,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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