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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 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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