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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即祭祀公業林鐘管理人)        乙○○(即祭祀公業林鐘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八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於上訴後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 五月十七日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主張系爭土地假處分業經撤銷非屬給付不能云云, 顯係主張原審判決後發生之新事實及新證據,依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八一七號判例意 旨,本院自不得加以斟酌,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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