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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 ○   兼法定代理人 黃 麗 雪   上  訴  人 乙 ○ ○          黃張彩繁   被 上訴 人 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八七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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