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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三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在本院提出之證明書及照片二十二張,核係新證物,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不得斟酌,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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