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三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
被
上訴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妹邱未味(即邱美瑛)擅以伊父邱 所有坐落台南縣○○鎮○○
○段四-六、四-四二、四-四三、四-四五號土地四筆設定
抵押權貸款,該土地遭
抵押權人
查封,將予
拍賣,邱未味與被上訴人要求伊提供所有○○○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鎮○○路○○巷○○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地),設定債
權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
貸款一百萬元與伊,俾處理伊父邱
上開土地遭查封拍賣乙事,經台南縣麻豆地政事
務所以八十三年六月三日南麻字第六四九五號收件,同月六日登記,就伊所有系爭房
地設定債權額一百萬元之抵押權予被上訴人,
詎伊
迄未收到被上訴人應允貸與之一百
萬元,而系爭房地卻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遭被上訴人
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兩造間之
消費借貸契約既不生效力,則系爭
抵押權設定契約亦
失所附麗等情,求為確認兩造間
就伊所有系爭房地之上開抵押債權一百萬元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邱 所有提供予邱未味抵押貸款之土地遭抵押權人查封拍賣,邱未味
乃委託代書劉嚇輪尋覓金主,並辦理新抵押權之設定及舊抵押權之塗銷事宜。代書劉
嚇輪先找金主李葉、陳肇焜接洽,知有不足,再找伊借款一百萬元。邱未味偕伊至上
訴人宅,央求上訴人提供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予伊,上訴人除交付
所有權狀、印鑑證
明外,並簽發同面額
本票乙紙與伊。而本件借款目的在清償抵押權人鐘楊美麗之債權
,伊依兩造間借貸之本旨,交付一百萬元清償鐘楊美麗之抵押債權,而塗銷其抵押權
,已發生交付借款之效力等語,資為
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廢棄,改判
駁回其訴,係以:上訴人
前揭主張伊
所有系爭房地設定債權額一百萬元之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之事實,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可稽。本件上訴人抵押借款,係為清償另
件其父邱 之抵押權人即
債權人鐘楊美麗之債權,並塗銷鐘楊美麗就邱 上開土地之
抵押權登記。而鐘楊美麗就邱 所有上開土地四筆所設定之抵押權,其登記之
擔保債
權額為六百萬元(實借五百萬元),業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因清償而塗銷登記。
本件貸款一百萬元係被上訴人與邱未味同交付鐘楊美麗,以塗銷鐘楊美麗之上開抵押
權登記。則被上訴人已依兩造借貸之目的,交付一百萬元貸款清償鐘楊美麗之抵押債
權,而塗銷其抵押權,自發生依債之本旨給付貸款之效力,兩造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至被上訴人於第一審陳稱,錢款係邱未味向伊借的
云云。但其前已稱,係上訴人向
伊借款云云。因本件借貸上訴人簽發之本票及出具之收據均有邱未味之簽名蓋章,當
事人不懂,致有不一致之陳述,不得因此而推論本件一百萬元係邱未味所借。從而上
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一百萬元債權不存在,並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即無
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卷附收據記載借款人邱美瑛(即邱未味)、甲○(即上訴人)(見第一審卷三二頁
背面)。又被上訴人於第一審陳稱,本件錢款是邱未味向伊借的云云;證人邱未味亦
陳稱,被上訴人知道伊是借來還伊父之債云云(見第一審卷一○頁正面、一一頁正面
)。且上訴人否認曾授權邱未味借款(見原審卷二五頁背面)。則本件消費借貸契約
之借用人究係上訴人一人抑係上訴人與邱未味二人﹖倘係上訴人一人,邱未味有無代
理受領該貸款之權﹖若是上訴人及邱未味二人,該二人就本件借款所負返還債務之範
圍如何﹖原審悉未調查說明,
遽認該借款並
非邱未味所借,被上訴人已依債之本旨交
付貸與款,
殊嫌率斷。次查證人劉嚇輪證稱,本件貸款清償鐘楊美麗之抵押債權尚有
不足,伊貸與六十萬元以資清償,此六十萬元並無借據,亦未設定抵押權擔保云云(
見原審卷五三頁背面、五四頁正面、五六頁背面)。
惟被上訴人陳稱,借貸所剩餘款
項邱未味拿去;證人劉嚇輪亦證稱,邱未味拿了十七萬八千元(見原審卷五六頁正面
)。復稱,鐘楊美麗好像是一個人頭各等語(見第一審卷一七五頁背面)。則本件抵
押借款清償邱 積欠鐘楊美麗之債務尚有剩餘,而由邱未味取得,焉須劉嚇輪再貸款
六十萬元﹖且劉嚇輪已懷疑鐘楊美麗係人頭,既無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為何貸款六十
萬元清償鐘楊美麗﹖此與判斷劉嚇輪之證詞是否真實,邱未味所收取上開剩餘錢款是
否已對上訴人發生交付借款之效力,所關頗切,原審
恝置不論,亦有可議。末
按債權
人除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同法第二
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被上訴人先扣二個月利息五萬元
一節,為其所
自承(
見原審卷三○頁正面、五二頁背面)。果爾,原審竟認此部分先扣款項被上訴人業已
交付,亦有未合。本件事實究竟如何,原審既未審認明確,本院尚難為
法律上判斷。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