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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伊 與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部分,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駁回其上訴,核屬對上訴人有利之判決。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 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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