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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 ○        乙○○○        郭 雲 娥        郭 麗 慧        郭 明 璋        郭 明 達   被上訴人 丙 ○ ○        丁 ○ ○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主張在原審未主張之新事實、證據,以原 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不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論斷 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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