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三八七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卓坤火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
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
駁回。
擴張聲明之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該部分僅新台幣一百
五十四萬一千七百四十元本息,其
上訴聲明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一百八十萬零七
千六百元本息,擴張聲明二十六萬五千八百六十元本息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