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鴻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連鄭濱
卓鍚鈴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三一號)
假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
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