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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鴻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連鄭濱         卓鍚鈴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三一號)假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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