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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一號   上 訴 人 丙 ○ ○        乙 ○ ○        溫葉淑吟        蔡葉淑芬        廖葉淑真   被上訴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八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 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八 月九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黃璽麟律師,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上訴期間自判 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即告屆滿(黃璽麟律師於原審受特別委 任,其事務所設於原法院所在地,無庸扣除在途期間),黃璽麟律師遲至同年九月 二日始以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名義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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