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八七三號
上 訴 人 啟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世英
訴訟代理人 張泉男
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源
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律師
杜婉寧律師
右
當事人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七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
承受訴訟程序以前
當然停止,
惟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子源雖已變更,惟中油公司有委任代理人,依
上開說明,本件
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合先敍明。
次查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
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
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