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七號   上 訴 人 乙○○         甲○○         曹讓德         曹永吉         曹包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豐盛   被 上 訴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上字第二八五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 將坐落高雄縣○○鄉○○○段第五五八、五五八之十三、五五八之十四地號旱地,面 積○‧六八一一公頃,其中被徵收○‧五一三五公頃所領取之補償費新台幣貳佰玖拾 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元連帶返還,應將剩餘○‧一六七六公頃土地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 (回復)登記,交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