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八七七號
上 訴 人 乙○○
甲○○
曹讓德
曹永吉
曹包芽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曹豐盛
被
上 訴人 丁○○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上字第二八五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
訴之聲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
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
將坐落高雄縣○○鄉○○○段第五五八、五五八之十三、五五八之十四地號旱地,面
積○‧六八一一公頃,其中被徵收○‧五一三五公頃所領取之補償費新台幣貳佰玖拾
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元連帶返還,應將剩餘○‧一六七六公頃土地
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
(回復)登記,交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