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 孫丁田
右
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二○號,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一、五一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
月十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
上
開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陳 世 雄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