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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八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八六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 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 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 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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