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五號   再 審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參 加 人 交通○○○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水律師   再 審 被告 張德昭(即張六佳祭祀公業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 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㈢字第九九號),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再審被告張六佳祭祀公業管理人原為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變更為張德昭,張德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四年度上更㈢字第九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 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 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