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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再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死亡宣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本院判 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台 上字第二二○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 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 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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