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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號   再抗告人 甲○○        吳有着 右再抗告人因與乙○○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四○五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經查系爭拍賣標的土地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第五次拍賣時, 由再抗告人甲○○、吳有着以新台幣六千零一萬元得標,執行法院相對人債務 人乙○○之拍賣通知送達回執附卷後,始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知拍定,因系爭拍賣標 的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於八十三年二月三日去函通知各共有人是否願以同一拍定價 格優先承買,共有人中均無人願行使優先承買權,乃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通知再抗 告人於文到七日內繳清價金,再抗告人似未遵限繳款,執行法院似亦未核發權利移 轉證明書,則系爭拍賣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業已終結,尚有疑義,事關相對人 得否聲明異議,自有予以查明之必要,因而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駁回相對人異議聲明 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另為法之處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論旨,聲明廢 棄原裁定,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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