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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六號   抗告人 周學振 右抗告人因與王貴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七日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 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以其再抗告不 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九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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