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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 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六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法院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 始得對之再為抗告。則對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之裁定,自不得再為抗告 。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四四八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原法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抗告人竟對該裁定再為抗告,原法院因認 其再抗告為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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