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四號
抗告人 甲○○
乙○○
尹邦隆
右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間承認
繼承
公示催告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裁定(八十六年度家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係
非訟事件,
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
家抗字第一七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五一號就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
果尚無二致,原裁定仍應予維持。抗告論旨,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