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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共有土地輪流耕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六號   抗告人 張啟明       乙○○       甲○○       張啟昌       張炳燈 右抗告人因與丙○○○等間請求共有土地輪流耕作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五五一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者外,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於第 一審起訴,依共有關係,請求相對人將坐落台中縣○○鄉○○段一三、二一地號土地 交由兩造輪流耕作至分割止。在第二審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 付新台幣四百五十萬元。原法院以其追加之訴,既不合於前述除外情形,又未得相對 人之同意,因認該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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