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重再更㈠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零七 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八十五年重再字第二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表明該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即未表明 再審之理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裁定將其再審之聲請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