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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七號   抗告人 林添順 右抗告人因與台南巿西區戶政事務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 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於以抗 告為不合法而駁回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始得為之。至對抗告法 院以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之裁定,即不得再為抗告。本件抗告人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八十六年度全字第一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又對 該裁定提起再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等情,因裁定將抗告人之再抗告駁回,經 核於法無違誤。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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