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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廻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二號   抗 告 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法官廻避,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 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 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 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 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六 十九年台抗字第四五七號判例參照)。此種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自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原因為:「受命法官多次開庭但未勸甲○○ 以家庭子女和睦為重,反而語氣及態度諸多鼓勵離婚,顯已有失公平。且伊在法庭主 張陳述時,均遭受命法官斥責制止,伊聲請證人劉文功,已遵期到庭,受命法官竟要 伊聲請法官迴避,並拒絕訊問該證人,讓證人在法庭空等二、三小時未能訊問白跑法 院一趟。伊表明要聲請法官迴避時,甲○○則在法庭對受命法官一片備極讚揚擁護之 聲,多次高聲揚言法官公正,類此情形難免讓伊懷疑是否甲○○與受命法官已有暗中 關說,否則受命法官何以一昧袒護甲○○,受命法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為此依法聲 請受命法官李伯道迴避」等情,均核與前開說明所述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 情形不合。且經調閱該院八十六年度家上更㈡字第五號離婚等民事事件全卷,經查, 受命法官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行準備程序時,有當庭播放系爭事件開庭之錄音 帶,其勘驗結果為「法官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確實有規勸兩造和解,並未勸兩 造離婚」,足見聲請人所述,與事實有間;此外抗告人復未能就其所舉原因事實提出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云云將抗告人之聲請予以裁定駁 回,於法核無違誤。抗告論旨,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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