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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 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對抗告人請求遷讓房屋,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裁定命其於七日 內補繳,抗告人逾限未予繳納,其上訴自合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 於法尚屬無違。且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亦據該院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有 該裁定足稽(原法院卷三十五頁)。抗告論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謂 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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