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簡抗字第八六號
抗告人 乙○○
右
抗告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六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合議庭裁定(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
裁判,其
上訴利益逾
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
當事人固得以其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
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但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
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觀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係以:
相對人甲○○在原審承認簽發
系爭本票並給付利息,雖主張:係因簽賭六合彩
而交付系爭本票等語,但原第二審判決已認定相對人不能證明系爭本票係為賭債而簽
發,自應駁回其訴,
乃反於此項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而以伊辯稱相對人向伊借款,
簽發系爭本票各情,為相對人所否認,伊不能證明有交付系爭本票
所載面額之錢款與
相對人,而為伊敗訴之判決,其舉證責任之分配顯然違背
法令。又伊提出伊夫李玉堂
帳戶資料,足以證明確曾提款,
參酌兩造之往來情形及相對人承認積欠伊債務,又於
清償部分債務後,簽發本票換回原有本票之事實,已
足證明伊答辯屬實,原審未斟酌
全部調查證據結果,而為不利於伊之判決,亦與法有違
云云,為其論據。
惟查:在消
極確認之事,
被告如主張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存在時,應就其法律關係發生之事實
,負責舉證,有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八五號、二十年上字第七○九號、四十二年
臺上字第一七○號判例可資參酌。前開上訴理由所陳原第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等情縱然屬實,亦係第二審判決個案之錯誤,要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
要性可言。何況,相對人在原審雖承認簽發系爭本票,並曾支付利息,但主張:系爭
本票係因簽賭六合彩而支付,尚未取回等語,提起本件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其
真意應在主張與抗告人間無票據之原因關係存在。原第二審判決謂:相對人主張因賭
債簽發本票云云,固不足採,但既否認票據原因關係存在,自應由抗告人就其主張之
票據原因關係負責舉證等語,並無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情事。至抗告人其餘上訴理由,
則係原第二審認定事實是否有當之問題,亦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
無涉,尤無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上訴不應許可,裁定駁
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黃 義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