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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本 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 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五年台聲字第四八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 之再審理由,無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 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 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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