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
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再審理由,始為相當。如未表明
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確
定裁定違背
法令,對之聲請再審,然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
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