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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本院 確定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對 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 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 七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 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 ,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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