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黃天養
聲請人 梁招友
右聲請人因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七七年度
台上字第一○二二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
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日
送達聲請人甲○○,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
翌日起(
聲請人當時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
在途期間),算至七十七年七月二日止,即告
屆滿,
乃聲請人甲○○遲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又梁招友並非前訴訟程序之
當事人,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亦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