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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 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 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 第五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 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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