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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台 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四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台抗 字第一九七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 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 定,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 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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