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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三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執行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民執 字第一三四七五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再審,法院有必要情形,應不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件聲請人雖對本 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裁定聲請再審,該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在案。聲請人竟對上開執行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執行,自不應 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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